四川南充一名老人病逝前,立下遗嘱并将30万元存款转入与前妻所生儿子的银行卡内。事后,与其再婚并同生活30年的现任妻子李某将继子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一半存款。5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四川营山县人民法院日前就本案作出判决,认定老人转给儿子的30万元存款属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判令继子返还一半给李某。
李某今年69岁,四川南充市营山县人,1979年与樊某结婚。当时,樊某与前妻刚离婚,并共育有4个孩子。离婚后,其小女儿由前妻抚养,儿子阿勇(化名)和另外两个女儿由樊某抚养。樊某与李某结婚3年后,又生育一个儿子。
2020年11月,樊某因病去世。在去世的前几天,樊某曾写下遗嘱:“本人樊某因病去世后,所有存款由我儿子阿勇继承,立遗嘱人樊某亲笔。”在这份自书遗嘱上,还有两名见证人的签名。后经查实,在樊某去世的前一天,其持有的两笔共计30万元的存款全部存入阿勇的银行账户。在樊某病逝当天,临终前曾托人订立了代书遗嘱,其代书遗嘱中第二条内容为“本人对遗产的处理安排:(1)二楼至三楼之间的车间门市由长子阿勇继承,其他人不得征占;(2)其余房产和门市先划出妻子李某所占夫妻共有财产部分,剩余的由妻子李某以及另外几名子女共同继承,阿勇不再分占。”
事后,李某将继子阿勇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一半的存款,同时对房屋等财产重新按比例进行分割。法庭上,阿勇辩称,涉诉房屋系父亲的祖业房屋拆除后重新建成的,房屋与祖业房屋是同一位置,只是楼层有所增加,面积略有扩大,祖业是其祖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祖业应由祖父母的子女共同继承,不应在本案中解决。
法院审理查明,其涉诉房屋系樊某与李某从樊某父母处分得的房屋改扩建而成,已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确认樊某为土地使用者,房屋属于樊某与李某的夫妻共有财产,阿勇主张房屋因包括了祖业而不应在本案中处理或应分出祖业部分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樊某在病逝前一天存入儿子阿勇账户中的30万元存款,应当认定为樊某与李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樊某在自书遗嘱作出了赠与阿勇的意思表示,生前也将该款存入阿勇账户,实施了赠与行为,其处分其应有的份额合法有效,应予以维持,但其处分李某的应占份额,为无权处分,应认定为无效。法院最终判决阿勇向李某返还15万元。此外,法院亦对涉诉房屋给李某和另外几名子女按比例进行了重新分割。